为了加强钙粉行业管理和服务,反映行业诉求,开展行业自律,搭建钙粉产业服务交流 平台,不断促进我国钙粉行业进步与发展,经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,设立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钙粉产业发展促进中心(以下简称“钙粉中心”)。中心在中设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为做好中心各项工作,依据《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 程》,制定钙粉中心管理办法(试行)(以下简称办法)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全称: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钙粉产业发展促进中心,英文译名:China Equip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Calcium Powder Industry Development Promotion Center,简 称: “中设协钙粉中心”。
第二条
中心围绕钙粉产业链分设专项委员会,由原料、石灰、碳酸钙、装备、贸易、 工程等各委员会构成,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,并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
中心的宗旨是:为中心成员服务,维护中心成员的合法权益;遵守国家宪法、 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在法律、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;贯彻国家发展钙粉产业的方针政策,推动钙粉产业的技术进步和装备管理的现代化;发挥政府和企事 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不断提高我国钙粉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;贯彻社会主义科 学发展观,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。
第四条
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,“钙粉中心”隶属于中国设备管理协会,业务上接受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指导与监督,是致力于钙粉产业发展的综合性单位。
第五条
中心常设机构——秘书处。办公场所: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六区三号楼,邮编:100070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:
1、开展钙粉行业服务工作,邀请钙粉与相关产业链企事业单位参与中心活动,发展会员,反映行业诉求,开展行业自律,维护中心成员合法权益,推动上下游协作,切实为钙粉产业服务。
2、积极参与产业政策、行业发展规划、行业标准的研究与制定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3、开展钙粉行业的技术交流、项目咨询、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等服务。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,推动我国钙粉行业国际化发展。
4、开展钙粉行业理事会和专家库工作,每年组织中心年会和行业专项交流等活动。
5、组织开展钙粉生产单位技术、管理等培训,提高企业人员素质,增强创新能力。
6、为企业提供跨平台多媒体服务。
7、承担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中心成员
第七条 中心成员由团体成员构成。
团体成员: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单位或组织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心的团体成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中心管理办法;
(二) 自愿申请加入中心;
(三)热心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;
(四)具有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证明;
(五)应有一年以上的正式生产或组建的历史,合法经营;
(六)企业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素质的职工队伍,产品要符合国家、行业和企业 标准;
(七)企业应通过有关产品的资格认证和强制性认证(如:3C 认证、环保认证、安全 认证等)。
第九条 中心成员办理程序:
(一)团体单位或个人向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;
(二)秘书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申请表,申请单位或个人填报签章后,将申请表发送至秘书处;
(三)秘书处根据申报材料,经调查核实,报请秘书长签字通过;
(四)批准后,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,并颁发中心成员证(铜牌)。
第十条 中心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出席中心成员大会(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),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;
(三)享有中心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秘书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管理权;
(五)加入自愿,退出自由。成员声明退出,经秘书处核准备案后,会籍即行注销。 第十一条 中心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中心管理办法,执行中心决议;
(二)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;
(三)遵守钙粉行业行为管理规范;
(四)积极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,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六)提交中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,并向秘书处反映有关情况。
第十二条 中心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秘书处,并交回中心成员证(铜牌)。
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成员退出机制。中心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通过,可以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1、严重违反中心管理办法者;
2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;
3、依法撤消的单位和企业;
4、停业、转产、破产的单位和企业;
5、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广告获取不法收入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单位和企业;
6、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;
7、多次不参加中心活动者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中心成员大会(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),中心成员大会(或中心成 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修改中心管理办法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
中心成员数量少于 500 个的,原则上可以直接召开中心成员大会;中心成员数量多于 500 个的,原则上应当选举中心成员代表,召开中心成员代表大会,中心成员代表由1/3 的中心成员组成。中心成员大会(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)必须有 2/3 以上的中心成员 (或中心成员代表)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 1/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
中心成员大会(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)每 5 年召开一次,进行换届选举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生效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。
具体见“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钙粉中心理事会管理办法”。
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
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的有偿服务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,如:广告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 举办展览会、研讨会等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十九条 中心成员会费标准如下:
副理事长 58000
常务理事 28000
理事单位 13800
普通成员 3000
第二十条 会费缴纳
(一)会费计算年度自当年缴纳之月起至次年该月止。缴纳会费的时间为会费计算年度 到期后 1 个月内。新加入的中心成员于批准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该年度会费;
(二)中心成员单位会费交至中心秘书处,由中心开具发票。
联系电话:010-63701356,
传真电话:010-63701387。
第二十一条
经费必须用于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中心成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二条
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,保证财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三条
中心经费收入与经费使用由中心财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。
第六章 修改程序
第二十四条
中心管理办法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,报中心成员大会(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
修改后的管理办法,须在中心成员大会(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六条
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七条
中心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(或成员代表大会)3/5 的中心成员表决通过, 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
中心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九条
中心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条
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 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
中心管理办法经审议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二条
中心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心和理事会秘书处。
第三十三条
中心管理办法自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